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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按行為的賞罰》第二章讀後心得(Edward):「因為多給誰,就向誰多取;多託誰,就向誰多要」(路十二 48)

研討問題: 1. 作者在第一封信如何證明莫先生三根支柱不和聖經?


一、莫先生提到信徒的特權,說:「神所愛的弟兄們,你們若知道自己是蒙神揀選的,就不會以 為神的忿怒和惱恨還會臨到自己,帶來災難和痛苦。」


答:聖經 再三向我確證,神在審判的事上是不偏待人的。祂為此事警告信祂兒子的人;祂懇求他們不要被討人喜歡的想法所騙,以為自己既享有如此重大的特權,便不在受神警告之 列。無論是信徒還是非信徒,神都會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。「因為神不偏待人。」(羅二 5~11)聖靈說,「你們作僕人的,要......曉得各人所行的善事......都必按所行的,得主的賞賜。你們作主人的......不要威嚇他們,因為 知道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,祂(在審判的事上) 並不偏待人」(弗六 5~9)。「你們作僕人的,要凡事聽 從你們肉身的主人,不要只在眼前事奉,像是討人喜歡的, 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。無論作甚麼,都要從心裡作,像是給主作的,不是給人作的,因你們知道從主那裡必得著基 業為賞賜。你們所事奉的乃是主基督。那行不義的,必受不義的報應,主(在審判的事上)並不偏待人。」(西三 22~25,申一 17,十六 19)可見,在享有如此尊高特權的基督徒身上,神所施行的原則與您的理由所倚賴的原則正好相反。信徒的特權不能阻撓神公義的審判!


當這恩典時期結束時,要來的那日乃是神按公義審判的日子(太十二 36,約壹四 17,來十 30)。而且基督乃是要作為「公義的審判者」和「報應者」而來(提後四 8,帖前四 6)。


二、第二個支柱是,「信徒不會受審判」。


答:聖靈一針見血地粉碎了這種託辭。「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,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,我們可以怎麼說呢? 神降怒,是祂不義嗎?斷乎不是!若是這樣,神怎能審判世界呢?」(羅三 5~6)也就是說,任何使神無法審判全世界的觀點都絕對是錯誤的。


而且,他連得和銀子的比喻所依據的觀點就是,僕人乃是得了裝備,能去做買賣,所以才要承擔責任。人子叫了「僕人來,把 他的家業交給他們,按著各人的才幹,給他們銀子,一個給了五 千,一個給了二千,一個給了一千,就往外國去了......過了許久, 那些僕人的主人來了,和他們算帳」(太二五 14~15,19)。又說, 「一個貴胄......叫了他的十個僕人來,交給他們十錠銀子(裝備好),說,你們去作生意,直等我回來......祂既得國回來,就吩咐 叫那領銀子的僕人來(這就是他們要負責任的根據),要知道他們作生意賺了多少」(路十九 13,15)。兒子名分的地位不能保證我們不會以僕人的身分受審,因為職權、機會和能力都完全交給了我們。耶穌對門徒說,「因為多給誰,就向誰多取;多託誰,就向誰多要」(十二 48)。


三、第三個支柱是:「新約沒有任何部分是只對信徒說的。整本新約都是為了『名為教會或混雜的群體』所寫的。」


答:保羅在寫給羅馬人的書信中只對信徒說話,且是對所有信徒說話。「我寫信給你們在羅馬為神所愛、奉召作聖徒的眾人。願恩惠、平安......歸與你們......我靠著耶穌基督,為你們眾人感謝我的 神。」(羅一 7~8) 他把他們看作蒙神稱義並得救的信徒,並將其擺在與自己同 等的地位上。「我們既因信稱義,就......得與神相和。」(五 1) 「我們是神的兒女。」(八 16)「我們這有聖靈初結果子的, 也是自己心裡歎息。」(23)「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。」(24)「奉神旨意,作基督耶穌使徒的保羅,寫信給在以弗所的聖徒,就是在基督耶穌裡有忠心的人。」(弗一 1)在所有新約的書信中,關於我們的行為對要來那日的影響, 哥林多前書說得最為清楚,而該書兩次告訴我們,就連那些將來要 被拒於國度之外的犯罪者也要得救。保羅要求哥林多信徒把那行淫亂的人從他們中間趕出去。「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,敗壞他的肉體,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。」(林前五 5)「人的工程若被燒了,他就要受虧損,自己卻要得救;雖然得救,乃像藉著火(應該是「從火裡經過」)的一樣。」(三 15),在新約聖經中,在教會裡的人總是被視為是得救的人。「在我們得救的人卻為神的大能。」(一 18)「你們得救是本乎 恩。」(弗二 5,8,徒二 47,提後一 9,多三 5)


使徒總是把教會裡的人稱作信徒,把教會以外的人稱作不信、 不義的。「你們......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,不在聖徒面前求審 呢?」(林前六 1~2)「你們竟是弟兄與弟兄告狀,而且告在不信 主的人面前。」(6)「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,不要同負一軛。 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?......因為我們是永生神的殿。」(林後六 14~18,林前七 12~15)「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,你們若 願意去......」(十 27,十四 22~24)


2、作者在第⼆封信裡,⽤了⼗⼀點來證明,新新約中許多與國度有關的警告,都是對信徒說的。請嘗試用自己的话来複述其中四點(可自選)。


一.哥林多基督徒因誤解何為基督徒的自由,其所行的就與耶穌的話背道而馳。保羅的「豈不知」 除了是對信徒說的,還能是對誰說的呢(羅六 16,十一2,林前三16,五6,六2,3等)?國度是為著聖徒的(但七18)。因此,人若有不合聖徒身分的行為,不僅現在一定會被排除在神的教會之外,未來也一定會被排除在神的國之外(林前五 6)。簡言之,不義的人不能進入神的國(林前六9); 信徒中間有些人是不義的(8)。所以,有些人將不能進入神的國。


二. 以弗所書五章五節。使徒給以弗所人的書信豈不是寫給信徒的嗎? 「寫信給在以弗所的聖徒,就是在基督耶穌裡有忠心的人。」(弗一 1)保羅請求他 們行事為人要與主的呼召相配。 他首先警告他們提防淫詞、戲笑的話, 因那與他們的身分不配 (五 1~4)。如果僅僅談論污穢的話都是不合宜的, 更別提行出來了!所以他向這同一班人保證,他們要是犯下此等罪行就將被排除在國度之外。「因為你們確實地知道,無論是淫亂的,是污穢的,是有貪心的,在基督和神的國裡都是無分的。有貪心就與拜偶像的一樣。」在我們所處的時代,難道沒有真信徒努力「賺取財富」,還自認為這樣作是理所當然的嗎?難道從來沒有信徒是貪心或愛錢財的嗎?聖 靈接下去怎麼說?「不要被人虛浮的話欺哄,因這些事,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。所以你們不要與他們同夥。」(6~7)這些話豈不清楚表明,這些過犯在當時不被人當作一回事,且信徒有陷入其中的危險嗎?但神的忿怒正臨到行這些事的人,而且神在審判時並不偏待人。如果到時神發現信徒有分於世人的罪,他們難道不會受審判嗎?


三、耶穌對信徒說,「凡稱呼我『主啊,主啊』的人,不能都進天國;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,才能進去」(七 21)。所有信的人都認耶穌為主 (羅十 9)。但不是每位信徒都遵守登山寶訓所教導之父的 旨意。因此,不 是每位信徒都能進入要來的國度。


四、加拉太書五章十九至二十一節。信徒身上仍然有肉體;從事實來看,信徒確實可能如此(林前五,林後十二 20~21)。保羅說,「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 神的國」(加五 21)。在下一章,他稱加拉太的信徒為「弟兄們」(六 1,18)。他警告他們不要自欺;然後說,我們行為的結果必將在那日顯明,就像撒下何種種子必會決定將來有何種收成。「不要自欺,神是輕慢不得的。人種的是甚麼, 收的也是甚麼。順著情慾撒種的,必從情慾收敗壞;順著聖靈撒種的,必從聖靈收永生。」(7~8)信徒不可能順著情慾撒種嗎?不是有成千上萬的信徒正如此行嗎?順著情慾撒種不就等於行情慾的事嗎?那麼,當蒙悅 納的信徒進入國度時,這等人必將被拒於國度之外。


3、根據第三封信,請簡述當主耶穌回來時,祂會作為「公義的審判者」(提後四8)的意義和作者提出的聖經根據。這樣對主再來的認識,對信徒該帶來何種影響?


答: 基督將作為「公義的審判者」(提後 四 8) 來審判信徒,也審判不信者。


一、 「人子要在祂父的榮耀裡,同著眾使者降臨;那時候,祂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。」(太十六 27) 這是對「門徒」說 的 (24)。


二、 路十二 47~48「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,卻不預備,又不順他的意思行,那僕人必多受責打;惟有那不知道的,做了當受責打的事,必少受責打。」。


三、在馬太福音二十五章14-30「吩咐叫那領銀子的僕人來,要知道他們做生意賺了多少。」接著,主人便開始頒發獎賞: 賺得五他連得的有獎賞:沒有賺得分文的僕人,連原有的那他連得也被奪走了。那沒有賺得分文的僕人所受的處罰更重。這就是對信徒的審判。


四、羅十四 10~13 「你這個人,為甚麼論斷弟兄呢?你 (保羅是在對不同的人說話)又為甚麼輕看弟兄呢?因我們都要站在基督的審判臺前。經上寫著:『主說,「我憑著我的永生起誓,萬膝必 向我跪拜,萬口必向我承認。」』這樣看來,我們各人必要將 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。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。」


五、林前四 3~6保羅說「我被你們論斷,或被別人論斷,我都以為極小的事,連我自己也不論斷自己。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,卻也不能因此得 以稱義;但判斷我的乃是主。所以,時候未到,甚麼都不要 論斷,只等主來,祂要照出暗中的隱情,顯明人心的意念。 那時,各人要從神那裡得著稱讚。弟兄們,我為你們的緣故, 拿這些事轉比自己和亞波羅。」「可這不就是說每位信徒都會從神得著稱讚嗎?」不, 只有忠心的才會。哥林多信徒當時在那裡論斷保羅和亞波羅是否忠心。使徒警告他們不要如此論斷。這種事必須留給主耶穌;祂知道人心的意念和所有暗中的隱情,必會按各人的忠心與否來賞報。


六、 林後五 9~10「所以,無論是住在身內,離開身外,我們立了志向,要得主的喜悅(蒙主悅納)。因為我們眾人,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,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惡受報。」(Edward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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