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文:加拉太書四章21節至五章6節
人的血氣與神的應許v.s.舊約與新約: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,一個是從使女夏甲生的以實瑪利,是憑著人的血氣所生的為奴之子。另一個是妻子撒拉生的以撒,是憑著神的應許生的自由之子。對照兩約的意義來看,前者為舊約,代表西奈山頒布的誡命與地上的耶路撒冷,靠遵行律法得蒙救贖。後者指新約,代表錫安山(來12:22)與天上的耶路撒冷,憑著耶穌恩典得蒙救贖。憑著神應許而生的自由之子以撒可以承受產業,憑著人血氣而生的為奴之子以實瑪利不能一同承受產業,而要被趕出去(創21:10),這產業是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。
保羅告訴加拉太的外邦信徒不需要行割禮,他們是憑著相信耶穌基督稱義,而非憑著遵守包含割禮的律法稱義。換言之,割禮是屬肉體的,意圖靠遵守律法稱義,是自絕於基督的恩典,而基督恩典是以愛的行動來展現信心。
亞伯拉罕與神所立的約有兩處,第一個是在創世記15章6節的「因信稱義」之約―亞伯拉罕信耶和華,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。第二個是在創世記17章,「世世代代以耶和華為神(7節)並以行割禮為憑據(10節)」之約。直到上帝曉諭摩西,再立下「西乃山之約」,要求以色列百姓遵守十誡。無論是行割禮與守誡命,都是要求以色列人「以行為稱義」。然而,耶穌基督與信徒所立的新約,本質上卻是「因信稱義」之約。我們外邦信徒,雖不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子孫,卻算為亞伯拉罕屬靈的子孫,是憑著因信稱義之約―以相信耶和華與耶穌基督得以稱義。
另,保羅曾經為父親是希臘人而母親是猶太人的提摩太(徒16:1)行割禮,此舉是根據什麼真理呢?提摩太本可藉著因信稱義的新約而蒙救贖。然而,他有一半的猶太血統,按著律法,猶太人應當行割禮守舊約來稱義,這或許是保羅為提摩太另行割禮的原因吧?
主耶穌曾說律法的一筆一畫都不能廢去(太5:18),當割禮歸屬於律法的一環,這句話就明顯是針對猶太人說的。(提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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