郭维德在《进国度之路》第五章如此阐述神的属性:信徒必须同时接受这两种对神的认识。“神就是爱。”(约壹四8) “我们的神乃是烈火。” (来十二29;参申四24,九3) 在完全怜悯(恩慈与爱)的一面,祂乃是父;在完全公义的一面,祂乃是烈火。虽然我们得救是借着神的恩,但祂公义的审判不会在我们得赎后消失。在我们信主以后的每一天,直到我们基督徒赛程的终了,基督都是我们公义的审判官,并在祂再来的那日,要像“烈火”一样来审判全人类—包括信徒,与我们“算账”(彼前四17)。因此,我们切不可滥用神的恩典去犯罪(罗六),不能像以扫那样轻看我们的长子名分,牺牲我们属灵的利益,而以淫乱、世俗的贪恋等等主以外今日的追求取代了神那日的赏赐。神的公义不会因祂对我们的爱而改变,祂的审判仍临到得救的圣徒,如同生父责罚其亲生的儿子(来十二6)。
郭维德反对了欧文(Owen)所言:“‘失了神的恩’并不是指人从恩典中坠落,而是指人虽看似走向恩典,却没有得着恩典。” 对欧文而言,保罗在希伯来书十二章的话是对不信的人说的;但郭维德以为,这段话乃是对信徒的警告。在郭维德看来,保罗并非是说信徒会失去神永远的救恩,而是指“失去了神的恩宠”。就像以扫虽不会失去儿子的名分,却因轻看并贱卖长子名分,失去了本属于他的祝福;我们若为了今日的一碗红豆汤(钱财、地位、甚至是属灵的成就)贱卖了本属于我们的属灵产业,我们并不会失去永远的救恩,却会失去主再来时上好的赏赐,即对祂恩典最为完满的享受。
基督之所以化身为神的恩典临及我们(林前十五10),使我们靠着祂进到神面前(来七25),恰恰是因为我们无法靠自己天然的良善或“立志为善”达到神律法公义的要求(罗七18)。当我们看见神的公义如何使祂的恩典得以实施在我们身上,就更能看见并经历、享受基督作我们的恩典,我们便自然而然借着基督满足神公义的要求,不仅有神儿子的客观身份,更主观地活出父神圣洁的性情(来十一44)。唯一使我们成为父神那样圣洁的路,乃在于我们观看并返照父神的儿子基督,以致从内里的素质与性情上,模成神长子的形象,使我们配得过神在基督耶稣里召我们上去要得的奖赏(帖后一11~12,腓三14)。
愿我们不仅看见自己蒙拣选被救赎成为神的儿女,更需要我们借着敬畏神,每日凭着神儿子的生命生活行事,叫我们的生活配得上我们神儿女的名分,以致那日蒙神祝福,承接完满的属灵福分,而非责罚。(式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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